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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一部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6日23时7分左右,酒后驾驶蒙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玉泉区大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南街与大东街交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4.37mg/100ml,李某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无异议,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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