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77********,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小区**栋**单元**室(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丽江路派出所执行,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丽江路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黑A***S的灰色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与长江路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95.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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