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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90********,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8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C9****轻型普通货车,沿唐山市路北区环城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环城南路口处时,被唐山市交警支队第八大队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酒精85.32mg/100ml。

2020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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