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港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7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楼**楼**门**室,住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门**号,因犯非法拘禁罪,2005年3月31日被唐山市开平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军,河北尚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0日14时许,李某某驾驶冀B0****小型轿车沿港前街由东向西行驶到海保路交叉口西100米时,与王某某逆向停放在路边的冀B9****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及绿化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8.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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