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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港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03197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楼**门**室,住唐山市路北区**小区******号,因犯非法拘禁罪,2005年3月31日被唐山市开平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军,河北尚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0日14时许,李某某驾驶冀B0****小型轿车沿港前街由东向西行驶到海保路交叉口西100米时,与王某某逆向停放在路边的冀B9****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及绿化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8.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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