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9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Z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灵湖南路梅湘园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1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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