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3********,汉族,高中文化,系天门**有限公司销售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住**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1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鄂A*****小型轿车,行驶至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移动公司路段,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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