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101221979********,民族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段**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大道**段**号**栋**单元**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4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白色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沿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牧华路三段由天府大道南段方向向剑南大道南段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牧华路三段锦江斜拉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李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00.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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