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900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镇**村**组**号。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F*****的众好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绵竹市广济镇方向往什邡市洛水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北京大道41公里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什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停检查,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38.2mg/100mL,后民警带其至什邡市第二医院抽血留检。
2019年6月26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4.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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