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路**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部县南隆镇幸福路405号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整治酒驾时现场挡获,经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其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提取体内血液。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7 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参与醉驾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