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6********,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7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翠柏大道32队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02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6.4mg/100ml。被不起诉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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