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宜宾市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屏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就餐时饮用了白酒,当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川Q9****号小型客车搭载二人从屏山县大乘镇柏杨村往屏山新县城方向行驶,9时55分许行驶至屏山县屏山镇蒋坝村双河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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