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6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8时至次日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朋友先后在成都市武侯区簇桥附近、东三环外喝酒。结束后李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从麦卡KTV锦城逸景店出发,沿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路口往牛市口方向行驶。2020年4月15日1时52分,当行驶至成都二环路东四段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2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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