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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攀枝花市东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8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二人,由本市东区五十四转盘路段沿攀枝花大道往华山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攀枝花大道运业公司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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