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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4月24日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23时2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本人所有川******号尼桑牌小型轿车,从弯腰树方向沿金歇路向渡口桥方向行驶,从仁和区常乐酒堡向五十四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仁和区金歇路26KM+600M巴斯箐中国石化加油站路段时,被在此路段执勤的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46.2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7.3mg/100ml,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中对危险驾驶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攀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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