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公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轻型普通货车从泸州市龙马潭区行驶至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于当日22时55分将其带至黄舣卫生院抽血备检,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1mg/100m1。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