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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简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现住四川省简阳市**街道**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4时51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在简城红建路南段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100.7mg/100mL。经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有B2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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