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小型汽车从绵竹市清河饭店出发往绵竹市汉旺镇方向行驶,行至汉旺镇凌法村德茂路70公里处被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李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75.2mg/100ml。后民警立即将其带至绵竹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7.4mg/l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归案后如实能够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