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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绵阳市高新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M****小型轿车搭载妻子行驶至绵阳市九洲大道路段,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检查酒驾,发现其满身酒气,当场使用酒精呼吸测试仪对李某某呼出气体酒精浓度进行测试,结果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165mg/100ml。随后将李某某带至绵阳市富临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8.6mg/100ml。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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