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2********,汉族,初中,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倪建勇,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川CN****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20时40分,行驶至大安区人民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挡获。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驾测试结果为163mg/100ml。随即民警将李某某带到自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备鉴。2019年12月25日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送鉴的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5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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