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1197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丹棱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乡**村**组,住址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9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20年7月16日22时36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Z*****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蒲江县驭虹路往蒲尚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蒲江县蒲尚路100m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挡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54.0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8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