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住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川Z*****的二轮摩托车行进至**街设卡检查点时被民警挡获。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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