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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5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20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高县庆符镇硕勋路巴茅巷路口路段处时,被高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取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送宜宾市物证鉴定所检验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公安机关归案说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查获视频截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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