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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松原市**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吉J2****小型汽车,当车行驶至大安市**镇**公路时被大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9.36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发生交通事故,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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