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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因本案于2021年1月1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5日0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皖K*****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天台县**街道**街**烧烤前路段时,被人举报后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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