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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92********,汉族,中专文化,**出租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园**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E****2的蓝色联众出租车,从本市东丽区华明街华明商贸中心么六桥市场内道路驶出,后驾车沿本市东丽区华明街映春路行驶约40米后,将其驾驶的出租车停在路边停车位处。因行车期间与路人发生口角,后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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