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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6********,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天津市武清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2日20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尚东金街云丰烧烤店饮酒后,罪酒驾驶津R****0号汽车,沿尚东金街道路行驶至该街道蒲瑞祥园中区东门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 7. 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和驾驶证查询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昝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抽血视频;5.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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