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路**号**单元**室,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京N****9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旭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安佳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测。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9mg/100ml,为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当场查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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