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80********,大专文化程度,孟州市**公司员工,住孟州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H*****号二轮摩托车,沿孟州市**大道西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孟州**院附近时停车呕吐,后在路边花池上睡着,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放弃酒驾;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表现良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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