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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村**街**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8日23时0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号白色大众小型轿车,沿孟津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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