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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0********,哈尼族,文盲,澜沧县人,现住孟连县**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4日孟连县公安局一次退查重报。 

孟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云JN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孟连县***寨往孟连县**出租房方向行驶,20时35分行驶至孟连县**路****门口路段处时,被孟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31mg/100ml血。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孟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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