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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城关镇**家属院,住宁夏平罗县城关镇**室。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宁B****8号棕色“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平罗县东苑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东苑街与阳光路交叉路口时,被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9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系初犯。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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