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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3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9时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1****小型轿车沿北仑区大碶街道人民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278号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靠路边暂停的牛某某驾驶的浙BD****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呼吸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6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付牛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付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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