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2********,务工,住安徽全椒县**镇**苑**幢**单元**室(户籍:安徽省全椒县**镇**街道**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2日21时30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在全椒县**镇**路**路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90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95.9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李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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