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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检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E9C9**号小型客车沿六安市叶集区花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被叶集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吴某某、鄢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现场查获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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