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检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E9C9**号小型客车沿六安市叶集区花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被叶集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吴某某、鄢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现场查获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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