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住安徽省凤台县**乡**村**队**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5时25分许,李某某驾驶皖******小型汽车(轻型栏板货车,使用性质:非运营),行驶至凤台县省道S312线**路184KM+900M附近路段处,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为:107mg/100ml),被凤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现场抓获。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证明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5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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