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利辛县**管理服务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路**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5时17分,李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利辛县**镇**路段处,被利辛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时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7.7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且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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