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张冬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M*****的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天长市**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路、**路、**路,行驶至**路**小学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19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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