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1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太和县高巩路(001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8公里200米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三堂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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