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5********,汉族,中专,个体,住安徽省寿县**小区******室(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30日将该案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29日补查后重报。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8日19时25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寿县**北门前路段处,与刘某某驾驶的苏E****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拨打110、120,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随即在寿县县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其血液样本2份。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案发时李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22.5mg/100ml。寿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寿县公安局委托的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样检测时无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资质,该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样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李某某驾车被查获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达到醉驾标准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