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0〕Z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科技(**)公司职员,现住怀宁县**镇**房**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B*****小型汽车从小食候湘饭店出发,沿着政和路开到独秀大道,然后右转弯上独秀大道,再沿着独秀大道行驶至与月山大道交叉口附近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的结果为13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遂将李某某带至怀宁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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