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5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58********,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淮北市**股份有限公司地质测量处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宿州市埇桥区**镇**过道**矿**村**栋**室,住淮北市相山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2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王某某位于相山区东岗楼附近家中饮酒后驾驶皖******号福特轿车沿淮海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凤凰山隧道西侧200米处时,被设卡的淮北市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1mg/100ml ,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2020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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