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公寓**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09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的非营运小型轿车在沿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长路路口以南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9mg/100ml。后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李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案发后,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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