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8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北市人,现住淮北市烈山区**镇**楼村**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面包车,欲带其生病的儿子前往濉溪县医院检查治疗,其沿濉溪县银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银杏路至S238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检测,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李某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23日,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