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村党总支书记,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灵璧县**镇**街自北向南行驶至**街南段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乡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