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28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3211974********,中专文化,中铁**局工作,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号,现住地安徽省肥东县**镇**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小型客车沿肥东县合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运城**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24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当时血样酒精含量为95.9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
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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