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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8********,汉族,铜陵市**有限公司工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室,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晚上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皖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铜陵市**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到**路与**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测试,测试结果为89 mg/100ml 。民警随即带李某某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8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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