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Z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马鞍山**银行**,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镇**社区**路**号**室,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夏芬,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00时0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沿湖西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路段后停在湖西路机动车道内。2020年9月18日1时07分,皖E*****号小型轿车在滑行的过程中车辆左前侧撞到道路中央护栏,事故致车辆、护栏损坏,无人员受伤。后经抽血检验,事发时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ml/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发后,李某某对护栏损毁予以赔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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