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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现住安龙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飞,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家中往安龙县**街道办事处西区“**医院”方向行驶。22时14分许,当行驶至安龙县**街道办事处1公里***米(小地名:**酒店)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5.14mg/100ml。

    同时查明,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1月18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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