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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宜宾市叙州区人,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2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杨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走马街火锅店吃饭期间饮酒。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川******普通两轮摩托车从翠屏区戎州桥方向经滨江路往老宜飞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滨江路岷江桥下时被在此夜查的交通民警查获,并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而后,将其带往宜宾市骨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5.3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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