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川检刑不诉〔2023〕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0198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住延安市宝塔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3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26日22时38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有B2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陕JZ****号轻型栏板货车,由宜川县壶口镇高柏行政村出发向宜川县壶口镇新村方向行驶途中,行至宜川县壶口镇延壶路96KM+850M路段处时,被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23年5月28日经陕西延安瑞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1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认罪认罚、构成坦白,酒精含量相对较低,具有悔罪表现,且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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